通博娛樂城-快訊-澳門博彩法系列四:重新思考籌碼上限?
幾乎所有澳門博彩業相關人士都對賭台上限頗有耳聞——諸如在樂透遊戲公司的博彩終端機,50名玩家同時下注的真牌遊戲卻僅被視為一張賭台;又或者當年的金沙城中心(現在的澳門倫敦人)中出現的所謂連體桌,即兩張百家樂桌首尾相連就視為一張——這真是創新的催化劑。
但澳門博彩法草案的第二十二-D條引入一個新的上限概念——籌碼上限。第二十二-D條第一款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方可購入籌碼」,而第二款規定「流通籌碼的數量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並可訂立流通數量的上限。」
我幾乎可以很確定的假設,這些條款背後的政策目標是管理和控制已流通籌碼。已流通籌碼負債是賭場鮮為人知的賺錢方式之一。玩家會購買籌碼,然後出於各種原因沒有兌換——從而賭場留下這些錢。原因多種多樣,有些玩家喜歡將籌碼作為紀念品或禮物,有些則就是丟了。我至今還保留著上世紀九十年代皇冠墨爾本娛樂場的5000澳元籌碼,僅僅因為上面的序號是「00002」。我有時會想,究竟誰拿到了「00001」。
日積月累下來,這些已流通而未兌換的籌碼數目會愈加龐大。想像一下,對於承擔了澳娛綜合未兌換籌碼數額的澳博控股而言,將是多大的數目。他們畢竟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開始發行籌碼了!經營了幾十年的賭場甚至可能不清楚究竟有多少未被兌換的籌碼數目,因為記錄本身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丟失。
這對監管機構及政府而言可能成為一個問題,因為他們擔心,隨著已流通籌碼債務的增加,營運商可能無法承擔這筆負債,或者至少賭場的賬房內沒有足夠的現金來立刻支付這筆債務。
而限制承批公司購入籌碼的數量可能並非解決該問題的最佳方案。因為籌碼的數量,或者更準確而言,賭場發行籌碼的總價值應與玩家的需求成比例——或者至少應當與玩家需要的總價值相當。
為什麼一間娛樂場會發出比需要的數量更多的籌碼呢?這其實不合理。籌碼本身是非常昂貴的,而且到了今時今日,由於引入了RFID技術以及為了打擊偽冒所進行的安全措施,籌碼就變得更加昂貴。事實上,我知道有娛樂場本來應該要改名的,但其中一個不這樣做的原因,就是重發所有籌碼所牽涉的開支。同時,如果一間娛樂場發出比所需要的數量更多的籌碼,它就必須把那些額外的籌碼找地方儲存起來。那些籌碼也會成為一個安全隱患。防止籌碼被盜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讓它們存在—這實在是萬無一失!
同樣,為什麼一間娛樂場會發出比需要的數量更少的籌碼呢?這也不合理。試想像一下,如果一位玩家走到一張賭台或者賬房那裡,然後拿出現金希望買入籌碼,但他卻被告知:「先生,不好意思!我們不能給你任何籌碼耍樂,因為我們的籌碼已經用完了。你要等一下,直至有人拿籌碼來兌換。」這實在不是一個很有可能出現的情況!
以下是另一個問題:第二十二-D條指出「 …可訂定流通(籌碼)數量的限制。」你注意到嗎?它所指的並非籌碼的價值,而是籌碼的數量。如果我是一個承批人,我又為何我不以1個100萬港元面額的籌碼來取代1000個1000港元面額的籌碼呢?我已經把籌碼的數量減少999個,但已流通籌碼的總額卻維持不變。當然,我可能少了一些在賭局中可用的籌碼,但我就成功繞過了對於籌碼數量的限制。
如果設定籌碼限額的政策目標是要確保承批人能夠承擔起對他們已流通籌碼的責任,那為什麼博彩業不向銀行業取經呢?後者在處理這種問題上已經有多年經驗,並且創設了審慎的規條,要求每間銀行有足夠的資本在手—通常是以客戶存款總額的一個比例作基準。該做法的理念是要保證有足夠的資本去應付「擠提」,就是最近我們看到在俄羅斯的人們於自動櫃員機前排起長長的人龍,嘗試提取他們的存款這種情況。
通過對承批公司引入相似的審慎規則,政府就可以有信心承批公司會有足夠的資金在手,去清償已流通籌碼,同時也可以避免設立籌碼數量限制後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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